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剩余房屋产权登记
(变更登记)

一、申报材料
   1、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共有产须提交《共有权保持证》)
   2、剩余房产变更登记申请书
   3、其他需提交的证件
   4、产权人还应提交证明:
   (1)私人房产登记,须提交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;
(2)夫妻共有产权,按共有产登记。若以配偶一方登记的,须提交夫妻双方
婚姻证明、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。
   (3)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,须提交法有效的委托书。
(4)单位房产登记,事业单位须提交法人资格证书,企业单位须提交营业执
照,股份制企业还须提交公司章程。委托经办人须提交单位委托书和本人
身份证复印件。
注:产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,逾期按照规定登
记费的3倍收取登记费。
二、办事程序
房产测绘
 
登记收件
 
绘图复核
 
产权审查
 
缮证
 
校对
 
发证
 
绘图复核

三、办结时间
   20个工作日(无需勘丈的10个工作日)
四、收费标准
   登记费:
   住 宅:80元/件
   非住宅:550元/件
   共有权证:10元/本
   勘丈费:
   住 宅:0.80元/M2
   非住宅:1.20元/M2
五、办理地点
市房地产交易中心(定海城区范围内各类产权登记业务)
临城房管所(临城新区范围各类产权登记业务)
盐仓房管所(盐仓街道方位各类产权登记业务)
六、便民下载
舟山市私人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
注:产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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